内容提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有《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文章利用其中属于嘉庆朝形成的几百件档案资料,描绘18世纪末期19世纪初期宗族社会的细部状况,即宗亲间在生活各方面的互助、互救,宗族公共财产的管理、分配以及纠纷,族人的宗族意识和通财观念,清朝政府施行宗亲法的刑政状况及其对宗族的影响。
从这些具体事实中我们可以认识族人与宗族的关系和宗族的功能、性质。作为宗族一分子的族人,生活在宗族社会人文环境中,既受到关照,又受其制约,宗族在保障族人生活、生存中起着重大作用。政府利用宗族协助其治理,从而给予极其有限的自治权利。
关键词:嘉庆 刑科题本 宗族 宗亲法 自治群体
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藏档中,有刑科题本一种,是清代地方督抚和中央三法司审理命案的记录。
因其内容,一史馆又将其分类,其中由土地债务等原因形成的案件,命名为“土地债务类”,其中嘉庆朝(公元1796—1820年)产生的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三万二千多件。笔者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与一史馆研究部合作,带领南开大学历史学系一些研究生和本科生去该馆,将嘉庆朝土地债务类档案查阅一过,摘录了数百万字的资料。
20年后的今日,笔者重新阅读当年摘抄的资料,限于时间,仅仅认真读了四百余件,据以写成本文。乾隆朝刑科题本档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早在60年代作了摘抄,并公布《清代地租剥削形态》(1982年)、《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1988年)两部资料选集,因而乾隆朝的刑科题本材料为学者有所利用。
嘉庆朝的资料则基本上没有被研究者使用,笔者此文纯用这类史料,或许令拙文有了特点。刑科题本对案情交待得相当细致,使得我们有可能对它所反映的事物进行细部研究,故而这篇小文将用一件件档案素材说明宗族史中的细小事情,可能显得琐碎,不过对深入认识清代宗族社会状况或许有所裨益。
案件发生在嘉庆年间,可是有的事情的肇因却蕴涵在乾隆后期,因此它所反映的时间就不是纯粹嘉庆朝的,放而笔者所说的时间应该是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初期的三四十年间。文章写法则是先交代档案材料所记录的宗族社会的事实,然后作一点宗族社会性质的分析。
一、宗亲间的互助与互救
笔者在嘉庆朝刑科题本中见到宗族成员间的互助、互救的情形,可以区分为下述三种情况:
(一)日常互助
中保。
族人买卖、典当土地房屋,借贷、赊购银钱物件,要请亲友,特别是家族近亲作保证人,中人要在契约文书上签字画押,对成交的事情负责,如若借贷不能按期交还钱物,所卖田房产权有纠葛,中保要承担责任。所以做中人,常常是对卖方、借贷方的支持。
嘉庆二年(公元1797年),四川阆中县邢洪先邀请堂兄邢洪仁作中人,当给王士奇田地一分,五年十二月,邢洪先因贫穷,请邢洪仁一同到王家要求追加当价,买主不同意,邢洪仁将其妻、邢洪先将其子打伤致死。
①五年(公元l800年)十月,四川温江县刘体林将水田一段,凭中人刘兰纯,卖给堂兄刘体中,买主当即交出大部分价银,而剩余部分过期不交,刘体林投告中人,六年四月向刘体中索讨,以致打死买主。②六年(公元1801年)二月湖南邵阳县李有道将他和李信言所共有的山地一块,私自凭中人李信元卖给杨礼选,李信元出于照顾本家李有道而欺骗了外姓买主。
③五年七月贵州陈家老五陈金玉、老六陈金黄请求二哥陈金万说情,向其亲戚石潮奉赊米一石二斗,三个月后陈金万代其亲戚向五弟、六弟讨要米价,竟然被两个弟弟打伤而死。④贵州遵义杨明扬无子,临终向妻胡氏说不必立后,将遗产分给侄儿,让他们轮流养活。二年九月,胡氏依照遗言,“邀凭族户,将伊夫所遗田产分予二、三、四各房子侄管业,议令每房各出银十两给予胡氏,以为养赡之资,各房应允,立有字据”⑤。
上述数例的中保,均是族人、“族户”,有了他们,才使得买卖、赡养契约得以成立。
宗族成员都是同姓同宗,但有贫有富。
家族则是宗族中某个特殊的分支,一般为有权势或有地位的大家庭。
宗族一般设有族长,通常由宗族中有权势的家族所掌握。
“家族”这个名词在古籍中好像不用。以前的文献中多用“族人”表示宗族成员,“家人”表示家族成员。
好容易混淆的概念。
关键区别在于宗与家上!这个就好理解了。
宗族皆同姓(我们长说的同宗兄弟就是说同姓兄弟)
家族是很多姓组成的一个利益团体,(如红楼梦中的4大家族。一家子里什么姓都有,还有牵扯到的七大姑八大姨的都能算一个家族)
解释的还不够好。也不知对不对,希望高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