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日前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和《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在“八区一县”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规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
征收范围: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城镇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征收范围是“八区一县”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收费方式:在收取方式上,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其中,对于居民及暂住人口:使用煤气、天然气用户的居民,以及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新奥燃气集团代收代缴;非煤气、天然气居民户应缴纳的,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
对于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管理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收费标准: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由经营者交纳的: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月。
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50平方米以下的20元/户·月;50-100平方米的0.6元/平方米·月;100-500平方米的0.5元/平方米·月;500-1000平方米的0.4元/平方米·月;1000-5000平方米的0.3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的0.2元/平方米·月。
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餐厨垃圾收费按石政办发〔2017〕64号文件执行,待餐厨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新收费标准):50平方米以下的30元/户·月;50-100平方米的1.0元/平方米·月;100-500平方米的0.9元/平方米·月;500-1000平方米的0.8元/平方米·月;1000-5000平方米的0.7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拒缴受罚:办法指出,对拒不交纳或弄虚作假少交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将依规处罚。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该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