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根据需要应向申请部门提供,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支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离婚证明、医疗诊断、残疾证、拆迁证明、学籍证明、自费就读证明以及民政部门需要申请人依法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流程有哪些呢?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民政部门需要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由居民(社区)委员会的低保工作人员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核实,进行入户走访和有关调查,经调查后,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城市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其家庭收入情况和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由低保专干将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等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重新评议认定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办理城市低保待遇,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街道(乡镇)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经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部门;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城市低保待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和优惠证,有争议的,由街道(乡镇)进行调查复核,符合条件的,重新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城市低保待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