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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离婚案过程?

2021年07月23日 16:51:462530编辑

近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使用新《婚姻法》“过错赔偿原则”判决一起离婚案件。由于丈夫有了第三者,法院将全部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判给女方,并判令其给付女方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是石家庄市首次使用新《婚姻法》过错原则判决的案例,并首次在离婚案判决中增加精神赔偿金内容。 据新华区法院审理查明,当事人双方1997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生下一个女儿。后夫妻两人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感情日渐淡薄。去年男方曾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由于女方坚决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男方开始与一名外地女子同居,去年7月,两人因非法同居被公安机关查获。不久,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新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该准予离婚。由于男方婚外与他人同居,对导致离婚负有过错责任,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女儿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200元,直到其独立生活时止;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冰箱、洗衣机等物品,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案件的诉讼费由男方承担。另外,判决还对探视权作了具体规定,准许男方每半月探望女儿一次,每次24小时,自行接送。 这起离婚判决主要引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主审法官、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民庭副庭长曹同华说,这一条款体现了《婚姻法》的过错赔偿原则。女方提出离婚申请时,有警方出具男方与第三者非法同居证据,婚姻破裂事实清楚,男方过错比较明显,法官依据过错赔偿原则作出上述判决,因当事人双方没有房产等大额家庭共同财产,判决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对有过错的男方有惩罚性,对女方有所补偿。 当事人接到判决后,均表示不再上诉。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民法教研室副教授王玮说,这个判决比较恰当,男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情况下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有故意过错成分,法院依法判决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款中法律精神相一致,但是另一方面,这起离婚案又很特殊,男方曾经提出离婚,感情和婚姻毕竟不同,法院如何在道德与法律中寻求平衡值得商榷。 河北省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周伟文说,中国目前最大问题是立法与执法的差距。因中国正由伦理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社会价值多元化,伦理道德复杂化,新《婚姻法》在出台过程中一直有争议,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新华区法院的这个案例给人们一个信号,女性婚姻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得到补偿,这是社会的进步,法院依法判决对婚姻家庭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有一定威慑,对夫妻双方的行为有一定约束力。 新《婚姻法》颁布近一年,对过错方进行惩罚性的判决还很少见,一些法律界人士分析说,虽然法律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过错方的证据难以收集,在具体审判中很难对其过错进行认定,所以判例很少,本案在引用警方证据方面有了较大突破。 曹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案例经媒体报道后,接到不少咨询电话,其中包括一些准备离婚的人们,可以看出大家对《婚姻法》的执行很关心。此间人士认为,随着新《婚姻法》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依据新《婚姻法》精神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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