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受害人有权利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
本案中,允许“黑车”挂靠其名下的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该“黑车”有合法从事建筑垃圾营运手续就被允许挂靠,该公司在该车辆仍存在相关安全隐患且手续不合法的情形下,就允许其挂靠,系违法行为。且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好对该车的监督管理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该土方公司必须为此事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
如果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 肇事车辆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那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肇事车辆驾驶员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补充:
你们难道没报警么?不对 你们已经报警了,交警已经认定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了,司机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司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至于民事赔偿部分,我认为你可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同时可以将被挂靠方即:车队列为第二被告。
要求赔偿的费用由:死者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赡养人必要的生活费、死者直系亲属的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精神抚慰金我认为在10万以下比较适合。至于丧葬费 和被抚养 赡养 扶养人的相关生活 费用 按照其年龄大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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