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领(章程)
(一九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通过)
一、本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本党纲领如下:
(一)、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支援工人阶级,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除为止 ;
(二)、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
(三)、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
(四)、联合第三国际。
三、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并承认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 ;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同黄色知识分子阶层及其他类似党派的一切联系。
四、凡承认本党纲领和政策,并愿意成为忠实党员的人,经一人介绍,不分姓别、国籍,均可接受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关系。
五、接受新党员的手续如下:
侯补党员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两个月。 考察期满后,经多数党员同意,始得被接受入党。如该地区设有执行委员会,应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六 、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
七 、凡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
八 、委员会的成员经当地委员会书记介绍,可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 、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 ;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 ;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章程另订。
十 、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多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
十一 、(遗 失)
十二 、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十三 、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设有五个委员会时,应由全国代表会议委派十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如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 关于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组织细则另订。
十四 、党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 。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受此限。 (这一条在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曾引起激烈争论)
十五 、本纲领须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始得修改。
(译自 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中的俄文版稿 〈另有英文版〉)
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记,百年大党,牢记祖宗的嘱托,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进行到底。
记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伟大战无不胜的中国共产党万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