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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如超是谁?

2021年12月08日 10:48:265170

基本资料 靳如超,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原籍江苏宿迁,8岁开始在石家庄市光明街小学上学,9岁因病导致听力障碍,后转入棉三子弟学校上学。 1976年在石家庄棉纺三厂五七劳动公司参加工作,1977年到棉三准备车间当工人,1984年结婚。 1988年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97年8月19日被减刑释放。 2000年秋天,靳如超在石家庄结识了26岁的云南姑娘韦志花,与其同居。因生活窘迫且常被靳如超打骂韦志花于2000年年底逃回老家。 2001年2月22日,靳如超追到韦志花的原籍云南,强迫韦跟他回石家庄,韦不从。3月9日,争执中靳如超用柴刀将韦志花砍死。杀死韦志花后,靳如超知道自己已经逃脱不了罪责,下决心报复所有“对不起”他的人。 2001年3月16日凌晨,制造了震惊海内外的石家庄特大爆炸案,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 2001年3月23日8时20分,靳如超被广西北海市警方擒获, 2001年4月17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被告人靳如超,为泄私愤,持刀行凶,并致死人命;又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连续在居民楼内实施爆炸行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且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为谋私利,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胡晓洪为谋取私利,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审讯,靳如超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靳如超等四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1年4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上诉,维持原判。胡晓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4月29日,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被执行死刑。 评价 案件发生后,有媒体质疑政府能否向民众提供安全保障。政府对爆炸物品的管制能力也受到学者和民间的质疑。 根据靳如超日记所述,其听力障碍及家庭纠纷是其心态扭曲的直接原因,“从孤独与猜忌,到仇视与报复,再到残忍与狡猾,可以说是靳如超这一生思想演变的人生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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