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了《聂树斌故意杀人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三辩护律师此前指出,卷宗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在办理聂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些重要法律文书有变造嫌疑。
律师指出:聂树斌当年9月23日被抓获,28日才开始有讯问笔录,其间的讯问笔录缺失。按照规定,预审前的破案阶段就应该有被告人笔录。另外讯问笔录的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现场笔录形成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一人签字且无见证人。
辩护律师曾指出,卷宗里《验明正身笔录》上的签名并非聂树斌所签。按照聂树斌的习惯,聂字的耳字,最后一笔会写得很长,分开两个双字。但该签名无此特征,并且笔迹流利。另有5份材料的签名也存在问题。
河北方面的基调是“瑕不掩瑜”,他们在听证会上介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着程序等方面不少瑕疵,比如书记员代被告人在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签名。虽然有被告人按指纹的确认,也属工作不规范。卷宗装订页码编排错误随意涂改,有的卷宗装订诉讼材料收集不全,甚至存在漏填审判人员、指挥人员等明显瑕疵,暴露出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严谨不细致。”
此后,河北方面话锋一转,“当时的司法理念、技术手段、办案能力和水平、证明标准等方面,与今天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当时的)证明标准坚持‘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强调不纠缠细枝末节。……本案存在的瑕疵,属于一般的办案质量问题,不能影响认定聂树斌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体系。””
山东高院方面对于聂树斌在原审卷宗材料上的签名是否造假进行了说明。
山东高院表示:经委托鉴定,“聂树斌”签名确实不是聂树斌本人书写,但相应签名上的指印均系聂树斌本人所留。
公检法草菅人命,证据能弄虚作假,对这些人该判死刑。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聂树斌事件后来怎么样了?
2021年12月08日 18:42:21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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