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如超,江苏省宿迁县人,1988年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97年8月19日被减刑释放。
2001年3月16日凌晨,制造了震惊海内外的石家庄特大爆炸案,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2001年4月29日,“爆炸狂魔”靳如超被执行死刑。
靳如超,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原籍江苏省宿迁县人,8岁开始在石家庄市光明街小学上学,9岁因病导致听力障碍,后转入棉三子弟学校上学。1976年在石家庄棉纺三厂五七劳动公司参加工作,1977年到棉三准备车间当工人,1984年结婚。
1988年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97年8月19日被减刑释放。2000年秋天,靳如超在石家庄结识了26岁的云南姑娘韦志花,与其同居。因生活窘迫且常被靳如超打骂,韦志花于2000年年底逃回老家。
2001年2月22日,靳如超追到韦志花的原籍云南,强迫韦跟他回石家庄,韦不从。3月9日,争执中靳如超用柴刀将韦志花砍死。杀死韦志花后,靳如超知道自己已经逃脱不了罪责,下决心报复所有对不起他的人。
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靳如超于3月10日飞往天津,后又回到石家庄市郊区。他先从石家庄热电厂旁的管道沟内取出2000年6月前后,从鹿泉市抱犊寨附近一采矿点重庆籍打工人员胡晓洪手中购买后,藏匿于此的50枚雷管和30根纸捻(导火索)。
2001年3月14日上午9时许,靳如超又从平山县赶到王玉顺的炸药制造点,花950元钱买了550公斤炸药;
3月15日晚,靳如超将雷管与导火索连接好,做成了15个引爆装置,并于凌晨2时30分许,将预先放置在楼旁的炸药分放到三单元的二层和四层。此后,他将16号楼和15号楼的导火索依次点燃……
2001年3月16日凌晨4时16分许,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棉纺三厂宿舍15号楼西侧墙体被炸塌,未造成人员伤亡;随后,与其相邻的棉三宿舍16号楼也紧跟着发生爆炸,楼房整体倒塌,造成93人死亡,12人受伤。
4时30分,位于长安区建设大街东侧的市建一公司宿舍1号楼发生爆炸,第3单元被炸塌,造成5人死亡,20人受伤;
4时45分,位于新华区电大街13号的市五金公司宿舍楼发生爆炸,第1单元被炸塌,造成10人死亡,6人受伤;5时许,位于桥东区裕华路民进街12号的一居民二层小楼又发生爆炸,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了公安部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经专案组反复勘验和对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的分析检验鉴定,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爆炸案。随后,经过参战干警细致的走访调查,于案发当天中午认定,家住爆炸案发生地棉三宿舍1号楼201室的靳如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公安部从2001年3月21日零时开始,在全国开展搜捕靳如超的集中统一行动。在行动中,河北省公安机关调集一切警力,对本辖区内交通要道和易于藏身的场所进行了地毯式的拉网清查。与此同时,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也积极行动,布下了缉捕爆炸恶魔的天罗地网。
2001年3月23日8时20分,犯罪嫌疑人靳如超被广西北海市警方擒获。3月24日,靳如超被警方押回河北。2001年4月17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经审讯、判决,判处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等四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1年4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上诉,维持原判。胡晓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4月29日,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被执行死刑。
“靳如超团伙”团伙通过逃匿后被警察悬赏。在群众举报的线索中,警察获取该团伙的准确位置,实施抓捕计划。最终这个团伙的主犯被判死刑,其余从犯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2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