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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家金融专门法院将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2022年02月28日 17:05:073490

每经记者 张祎 每经编辑 陈旭

2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全体会议。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说明。

据悉,在案件管辖方面,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重庆市范围内,以及四川省属于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此次《决定草案》的出台,意味着国内第三家金融专门法院已基本落定。公开资料显示,在成渝金融法院设立之前,国内有两家金融专门法院,分别是2018年8月20日挂牌的上海金融法院,以及2021年3月18日揭牌的北京金融法院。

周强表示,设立成渝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维护金融安全,提升我国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管辖范围划定

周强就《决定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设立金融法院。

目前,重庆、四川法院具有较好的金融审判基础和人才储备,有足够的案件数量支撑,具备设立金融法院的条件。

周强就《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在案件管辖方面,成渝金融法院专门管辖重庆市范围内,以及四川省属于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成渝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判监督方面,成渝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成渝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成渝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周强表示,为确保充分发挥成渝金融法院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成渝金融法院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提高促进金融改革发展和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参谋能力。

将是国内第三家金融专门法院

实际上,一年前,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信号就已出现。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该意见分为三个部分,共14条。其中第5条强调注意从司法角度发现和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加强金融审判,推动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

2021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将“建设法治透明高效的金融生态体系,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发展环境”确定为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的主要任务之一。

在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方面,上述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健全金融审判体系,研究设立金融法庭、破产法庭和金融法院。

随着此次《决定草案》的出台,国内第三家金融专门法院已基本落定。公开资料显示,在成渝金融法院设立之前,国内只有上海和北京两地拥有金融专门法院。

其中,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按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建,于2018年8月20日挂牌成立,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等金融纠纷案件,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等。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两年后,2020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揭牌成立。

北京金融法院按直辖市中级法院设置,首批配备25名法官,主要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同时,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进行跨境、跨区域集中管辖。

此外,北京金融法院还对“一行两会一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享有管辖权。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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