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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农业生产制度变革的历史作用

2021年05月16日 14:27:432890编辑

1、历史作用
目前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过三十多年来的改革、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以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步建立,农户与集体之间采取合同制形式,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使生产经营的权、责、利相结合,收益与劳动成果直接挂钩,充分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虽然土地流转还没有解除禁止,但是农户之间已有了自发性流转,平衡了农户之间土地权益问题。90 年代以来,中央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政策多是围绕延长土地承包期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许可而展开的。特别是90 年代后期,中央更加重视土地对于农民所起的生活保障作用,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更成为促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政策保障。自2000 年以来,国家通过立法,政府会议等多种平台再次强化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性,并赋予法律依托,也为农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明确有利的政策依据。

2、农业的制度变革
自解放以来,我国农业的制度变革主要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本文所谈的制度,是包括土地制度及农业的经营方式)。
第一阶段,是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党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简称《土改法》),于同年冬季在全国国内大规模地展开了土地改革。《土地法》的总则提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样,就明确地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这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是我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第一次最大最彻底的农业的制度改革。于1952年基本完成的土地改革,建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并建立了与此相联系的农民家庭的经营方式。
第二阶段,是实行农业合作化,改造个体小农经济。我国的农业合作化是分四个步骤实行的。1952年在农村推广互助合作运动,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不久,互助组发展为初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在1955年下半年农村出现了农业合作化高潮,初级社迅速转化为高级社(即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12月实现了全国的人民公社化,建立了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农业合作化的结果,是将农民的个体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是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过渡到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此相联系,农业的经营方式也发生变化,由以农民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经营方式逐步发展为集体经营方式。

第三阶段,在保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废除人民公社,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展了在农村以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迄今为止,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大致有三个过程。首先,承包形式由包工发展为包产。在包工形式下,生产队将生产过程的某些环节包给作业组或农户,然后根据统一定额对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与检查并换算成工分,生产队成员按所得工分参加分配。当时,劳动报酬还没有与最终产出发生直接的联系。以后在包产形式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内部职能和结构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职能由生产队一级转向了承包者。其次,明确承包者。刚开始,作业组是承包者,即由若干农户自愿联合的作业组对生产队承包,这时,尽管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比原来的生产队缩小了,但是,作业组内仍然沿用原生产队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以后,承包者发展为农户,进一步否定了生产的集中管理方式。第三,在农户承包的前提下,由包产到户转向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是指生产队把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包给农户使用,由承包产量指标定工分,劳动成果归集体共同使用,扣除集体提留后,再按工分分配给农户。生产队仍实行集体经营,统一核算。包干到户,是指劳动成果除了缴纳国家税金和集体提留外。直接归农户所有。实行包干到户,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已同经营权分离,农户有了经营自主权,农户成为进行独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农业经济实体。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在不同形式上相结合的农业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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