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百姓所说的“轻伤”,与法律意义上的“轻伤”,在严谨程度上可能还是有所区别的,如果经法定司法机构的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以上的,依法应当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害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即使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公安机关也并非必须把加害人抓起来,是否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而定,这跟加害人的身份无关。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